校友活动
发布时间:2019-06-20
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公益慈善活动及其相关事项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热心社会文化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2、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相关规定。
5、合法注册,正常运营,且无劣迹的志愿者服务组织。
第二章 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包括:本基金会各公益、慈善活动。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翻译、行政、文秘、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活动文案、礼仪接待、会务服务、后勤保障、网站支持、宣传设计、艺术表演、心理抚慰等社会公益事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4、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5、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及时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6、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7、获得本基金会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第七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志愿者组织及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2、向本基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4、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声誉,以及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5、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6、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7、不得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章 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向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索取志愿者登记表(见附件)。登记表直接送达本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条 志愿者经本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与其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后,即成为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注册志愿者,即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第十一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为注册志愿者提供管理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对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色、服务良好的志愿者,给予鼓励、表彰。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并颁发荣誉证书。
2、表现优秀的志愿者,可经双向选择,成为本会常设项目活动机构的工作人员。
3、志愿者若申请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的措施。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基金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附件
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工作人员登记表》
专项名称: 介绍人:
两寸 证件 照片 | 姓 名 | 曾用名 | 别 名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毕业院校 | |||||||
手机电话 | 座机电话 | ||||||||
工作单位 | 电话 | ||||||||
现在住址 | 电话 | ||||||||
个人简历 | ( 从 参 加 工 作 开 始 ) | ||||||||
备 注 | 请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在此表格的背面。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注:在填写完上述登记表格后,请签署下列承诺书。
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发展基金会《志愿工作人员承诺书》
我自愿参加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及其所属专项基金的有关公益项目及活动。为做好社会公益慈善工作,特做以下承诺:
一、遵循公益事业的崇高宗旨;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尊崇社会公共的道德规范;遵从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社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二、不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与基金会交办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作为公民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基金会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需要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的名义,开展对外工作,均通过主管负责人、并报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有关领导批准后,再行实施具体工作。
四、凡对外宣传的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必须提前通过主管负责人,送交基金会秘书处审阅,经批准后方可刊出或发表。
签 字 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