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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20
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内设机构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设机构的设置
基金会内设机构分为理事会、监事会、财务处。
第三条 内设机构设立和变更
基金会内设机构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设立程序是由秘书长提议,理事会批准。基金会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变更内设机构,变更内设机构的程序与设立程序相同。
第四条 内设机构职能
(一)理事会
(1)民政部的工作联系,包括办理基金会法人登记、变更、评估、年检事项;与地方统计部门的工作联系,填报统计资料等;
(2)召开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联络、会议组织服务等;
(3)职员聘用管理,职员职位与薪酬管理,职员绩效考核与奖惩管理,临时工作人员管理。
(二)监事会
(1)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财务处
(1)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基金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包括落实财政部、民政部的财务管理工作,配合审计署的审计工作等;
(3)财务核算管理,包括审核各类会计凭证,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4)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根据民政部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