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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0

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方针

1.合法审慎方针。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部门或岗位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洗钱和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2.保密方针。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应当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客户或其他不相关人员。

3.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方针。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五条 财务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2)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上报。

3)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六条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相关业务中,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 在与客户建立相关业务关系时,应遵守并严格执行实名制,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

第八条要利用“全国公民身份证核验系统”和支付业务处理系统,预防利用假名交易、匿名交易进行的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对公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条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各岗位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的,应立即向理事会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各岗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如果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后重新报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登记客户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关联银行账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目的等信息。

第十五条 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六条 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九条 对基金会存在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落实责任人,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实施跟踪反馈,全程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一条当基金会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由基金会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阅相关账簿、凭证等信息资料时,联络人应首先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并提供调阅清单,再由相关人员办理调阅手续后予以提供。调查人员约谈有关人员时,亦应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后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对于调查人员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相关人员或部门主管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留按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调查结束后,应向理事会汇报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按要求保管的所有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为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搜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透漏。

第二十六条对可疑交易现象要严格保密,除向交易主体进行查询或调查外及报告给主管部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有关任何信息。

第二十七条对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在调查期间,要严格保密,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