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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20
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的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三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到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
第四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
第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