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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20
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经费开支
申请权限暂行规定
为加强基金会经费管理,落实“一支笔”授权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明确经费申请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日常业务经费支出申请权限
日常业务指办公费、人员经费及依据捐赠协议开支的经费。日常业务经费根据相关捐赠协议及《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开支。
第二条 日常业务外经费支出申请权限
(一)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支出项目,由项目需求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支出项目,由项目需求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报请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三)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支出项目,项目需求所在部门提出上会申请,报请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会议纪要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