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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经费开支申请权限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20

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经费开支

申请权限暂行规定

为加强基金会经费管理,落实“一支笔”授权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明确经费申请程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日常业务经费支出申请权限

    日常业务指办公费、人员经费及依据捐赠协议开支的经费。日常业务经费根据相关捐赠协议及《福建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开支。

第二条 日常业务外经费支出申请权限

(一)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支出项目,由项目需求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的支出项目,由项目需求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三)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支出项目,项目需求所在部门提出上会申请,报请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会议纪要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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